河北省石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规范河北省石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的管理,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设置场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交通形象,促进沿线广告的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石黄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石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告指:(一)在高速公路用地内设置的大型单柱式广告塔(牌)
(二)以收费顶棚、跨线桥、服务区建筑物等为载体,采取架设悬挂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三)其他利用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所设置的广告设施
第二章广告设施经营权的审批管理第四条凡在石黄高速公路沿线及控制区内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审批时的要求,不得私自变更审批规格及结构,不能影响公路形象、行车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五条申请人初选广告位后到石黄高速公路经营科填写《广告占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平面位置图、广告效果图、施工组织方案
经营科对所选的广告位置及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经路政科进行行政审批,审批后由经营科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广告设施不得私自转让,如果确实需要转让,广告经营商必须报河北石黄高速公路主管科室同意,方可按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广告设施的施工由路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广告设施画面不得长期空置,时间超过30天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三章广告设施的要求第九条签订协议后,广告经营者到石黄高速公路管理处财务科办理交费手续
第十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根据设置位置不同,分别统一规格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应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护或更新
第十二条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