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杨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污,之后有强迫其卖淫
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0年后被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杨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杨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
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杨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侦破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顺利地侦破了这起特大抢劫案
•(1)杨某拐卖妇女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并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理
•(2)对杨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
(3)对杨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对杨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定性
(5)如何确定杨某的最后刑罚
•(1)对杨某应定拐卖妇女罪
按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对于杨某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有强奸、迫使卖淫的行为,则还应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但鉴于刑法第240条规定上述情形应明确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因而不再实行数罪并罚,直接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2)对杨某需要撤销假释
因为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根据刑法86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
•(3)由于杨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抢劫汽车的行为未被发现,属于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漏罪情形,因此应当对其假释考验期限内的实施的抢劫犯罪依法作出判决,把前罪所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中尚未执行的5年刑罚与抢劫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并罚
同时,由于杨某在又一起抢劫案中被逮捕,而交代了假释考验期间的抢劫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罪行,则构成自首;如果属于同种罪行,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而且,杨某还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