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道路与铁路交叉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第7
1条道路与铁路交叉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需要调整时,应报有关部门确定
2条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五、中、小城市被铁路分割,道口交通量虽较小,但考虑城市整体的需要,可设置一、二处立体交叉
六、地形条件不利,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3条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交通量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4条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
第二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第7
1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
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
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
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2条道口的位置不应设在铁路的道岔处或站场范围内,也不宜设在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3条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
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
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
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坡长限制见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