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前言此次修订,共设强制性条文56条,即:1
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注:本规范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