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2011—2015年)学时管理登记办法一、学时管理总体概要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2〕1号)及省、市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文件精神,为确保郧县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教师资格的、具有教师专业职称的在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均属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对象
第三条本周期的起始时间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证书发放前(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继续教育学时要补充登记
第四条本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统一使用《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证书》由教师所在学校统一管理,教师工作变动时,《继续教育证书》和教师个人继续教育业务档案随调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
在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且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不少于50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班主任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累积计算
不满5年或教师职务有变化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或职务任职时间确定学时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教师参加培训活动的有效凭证,是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晋级、教师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年审的必要依据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标准格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发放给每位中小学教师,用于学时登记
二、学时登记主要范围第七条集中培训主要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培训或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相应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