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诲处范文之关于治理学校在职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施行方案为进一步标准老师廉洁从教行为,实在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在职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突出咨询题,依照《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治理在职老师从事有偿家教提出如下施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学校行风建立和老师职业道德建立,坚决消除有偿家教对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产生的负面妨碍,引导全体老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利益观,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开展
二、工作目的通过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本校在职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得到根本性改变,反映在职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投诉根本消除
三、工作原则1
教育引导、表彰先进与惩办相结合
综合治理、部门协同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四、适用对象本校(含中心幼儿园)所有在职的老师
五、行为认定有偿家教是指老师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的,以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留置,以及提供托管(包括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或变相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以下行为均为有偿家教行为:(一)组织学生在家中或其他场地进展辅导、补习等活动(包括提供食、宿)并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强迫、诱导、挟制或暗示等手段,为别人或各种培训机构提供补习或食宿生源并从中牟利的
(三)其它应当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六、工作措施(一)建立老师根底材料信息库建立在职老师根底材料信息库
对在职老师及其配偶名下的所有房屋(包括车库、阁楼等)、所在社区、联络、本人照片、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等信息进展登记建档
每年更新一次
(二)标准老师、学校利用职务妨碍租借房屋行为1
老师不得租(借)用房屋用于为学生辅导、补习,或为本校学生进展有偿食、宿效劳
老师不得利用自有房屋从事有偿家教及为本校学生食宿进展有偿效劳
老师不得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校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