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工作中如何体现"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浅谈检察工作中如何体现"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理念往往表现为在法治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特定社会主体对这种法治体制的普遍心态以及惯常的行为方式,即特定时代的社会主体对这种精神与价值及现实体制的解读方式。一般认为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模式、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其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理念的核心内容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尊重与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司法及法治的终极关怀是尊重人、保护人、实现人的价值。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检察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限制与剥夺,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既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证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二、恪守程序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实现途径第1页共4页程序是法治运行的机制,执法活动若不按机制去运行,就谈不上公平正义。一个公平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做出公正决定的可能性,而不正当的程序恰恰带来截然相反的结果。程序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更是防止、限制司法权被滥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救济途径的重要机制。要树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彻底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一是要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原则,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把维护法定执法程序,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来抓,以此来促进执法,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二是要加强接受监督制约的自觉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树立强烈的被监督意识,切实加强内部办案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完善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主的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使检察权的运行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以此来强化检察干警的程序意识。三、无罪推定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原则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是我们执法理念中一个深刻的变化,这个变化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执法实践。但部分检察干警仍然习惯于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在案件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或"一对一"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按疑罪从有处理。要进一步强化检察干警的"无罪推定"观念,改变其执法理念。一是要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特别要注意充分听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要树立证据观念,认定事实和作出判断要以证据为准,要审查核实与案件相关的一切证据,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以确保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二是要认真审核证据,转变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要客观全面地审核证据,要将刑事责任年龄、定罪数额、凭言词证据定罪且有罪证据单薄的案件、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新罪名案件等作为重点进行审查把关,审查此类案件时要坚持做到"无罪推定",坚持"就低第2页共4页不就高",审查时要慎之又慎。对经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仍不能消除事实疑点或证据矛盾,侦查机关坚持起诉意见的案件,要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介于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间的案件,只要有可以不做犯罪处理法律明文规定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