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武政办〔2021〕99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8日武汉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武汉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补贴、市场运作等方式,探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到2022年2月底前,全市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5300张,服务人数不少于11000人。二、对象范围结合老年人实际需求,在全市范围内,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失能的老年人、中心城区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退休金水平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将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00元/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0元/月)的失能老年人,纳入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范围。三、主要任务(一)确定服务主体。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提供主体(以下称服务机构),应当为在民政部门备案且运营满1年的养老机构、承接“互联网+居家养老”中心辐射式和社区嵌入式服务网点的运营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为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应当与所在区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对接,实现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二)开展能力评估。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作出能力等级判定;已开展过能力评估的老年人,可不重复评估。在项目实施阶段,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失能的老年人、中心城区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退休金水平中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经费由评估所在区财政承担。(三)推进床位建设。依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设施设备清单》,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建床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家庭养老床位不收取床位费,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四)提供专业服务。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应当依托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指导清单》,为签约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每天早、晚通过信息设备各查房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其中,生活照料服务不少于服务总时长的1/3),医疗护理服务不少于2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应当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需求予以提供,包含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项目。四、扶持政策(一)家庭养老床位补贴。在项目实施阶段,经所在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且连续提供服务满6个月的家庭养老床位,根据其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给予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