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中学一级教师资格考评细则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制定本考评细则
本考评细则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一、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3、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1)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2)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教学岗位1学期以上,任期顺延;(3)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4)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理取闹或挟私报复的,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2、学历(系国民教育系列)及任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双专科毕业证书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
不具备上述学历、任期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3、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含专业课和公共课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4、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中级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5、担任校长(含副职)的,应完成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取得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