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04〕74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表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为了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和特殊病种及易地安置(外转医院)人员的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表单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269)精神,对“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进行调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时使用的处方颜色及其他要求按《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普通门诊处方上加医疗保险标识(表样见表一)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时使用医疗保险处方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个人的有关信息,特殊病种的治疗方案、手术时间、放化疗时间等
各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将所有项目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2号)要求填写齐全后再进行审批(表样见表二)
三、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易地安置医院及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要求易地安置与外转就医分别填写并审批
各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填写,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后,交参保人员保存(表样见表三)
四、医疗保险处方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自行印制或机打
《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由市医保中心印制,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后发至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表一、XXXX医院医疗保险处方(式样)表二:《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表三:《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