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正式发布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执业医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11月19日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长)、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医师定考办”),办公室设在省医师协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水平测评的统筹安排。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医师定考办,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第八条考核机构需在国家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师定考系统”)中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并上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医师定考办,由市级医师定考办汇总后上报省医师定考办备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辖区内考核机构名单。第九条考核机构应承担所在医师定考办委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医师定考办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各级医师定考办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第十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确定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职业道德评定包括自评和人文医学知识考核。自评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人文医学知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等。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第十二条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第十三条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通过医师定考系统完成;业务水平测评使用医师定考系统随机生成试卷,测评方式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