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正式发布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执业医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11月19日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长)、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医师定考办”),办公室设在省医师协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水平测评的统筹安排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医师定考办,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属地市级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