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摘录1、概述我国的工伤保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年10月1日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间1995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第二阶段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执行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第三阶段,2004年1月1日至今执行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家每次法规的颁布,劳动部、煤炭部、最高人民法院、省政府省劳动厅、矿务局(鹤煤集团)等,都要制定相应的贯彻办法及条文解释
2、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原则①无过失责任原则;②损害补偿原则;③个人不缴费原则;④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3、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即使受害者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无责任补偿原则虽然将工伤事故的责任与原因和给予保险待遇区分开来,但不等于不追究事故责任,与此相反,还要认真调查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以便改进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4、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1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