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谢斌副院长主要特征:1、政府、社会支持;2、消除偏见;3、将精神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4、精神健康促进(健康教育与疾病预防);5、规范精神卫生服务;6、精神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考核;7、精神疾病的康复与社区服务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主要实质性规定:1、精神卫生的财政支持;2、平等的医保支付等政策;3、社区康复、残疾的财政支持;4、贫困关怀救助;5、患者获得医疗的权利;6、大众促进心理健康的义务;7、促进社区服务和融入初级卫生保健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患者的权益:1、隐私保护:a、医疗相关信息未经许可不应当泄露给第三者;b、特定的情形例外(如危险行为要告诉第三方、司法部门的需要);c、对泄露隐私要加以处罚
2、获取信息:a、自由而完整地获取临床信息;b、特定的情形例外
如无自知力或知情同意能力时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患者的权益:3、知情同意:a、患者和/监护人、近亲属应被告知:诊断、病情、治疗方法及其可能的后果
b、患者和/监护人、近亲属有权接受或拒绝治疗
c、特定的情形例外,如强制住院、临床上需要限制知情的
d、特殊治疗、手术必须:两名以上副主任以上职称专科临床医师决定;告知患者和/监护人、近亲属可能的后果;取得书面知情同意,如电休克、药物治疗、外科治疗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在精神卫生机构中的权益和条件:1、指定的机构;2、获得及时、规范的医疗救治;3、保证私密性和通讯自由;4、不被强迫劳动,自愿劳动有报酬;5、独立的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审查委员会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医疗看护制度: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监护人或近亲属履行看护职责;3、学校、单位、居(村)委员会、救助机构、公安部门等承担临时看护职责
非自愿住院和治疗者,要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