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解雇严重失职员工的技巧和方法汇总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员工严重失职的司法审查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明确并非只要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即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同时要求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
严重失职与重大损害两个方面的内容是不同的,不能以劳动者造成了用人单位重大损害,就认定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
因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可能存在多种原因,除了劳动者的严重失职,还包括用人单位的选任和监督失当等等
但对于“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的认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也无统一的裁审标准可供参考
唯有原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因此,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合理界定“重大损害”的标准与尺度,并在仲裁、诉讼中作为制度依据供仲裁员和法官审查
原劳动部的部门规章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对(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的标准界定权,但在具体个案审查中,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量用人单位本身存在的经营风险、劳动者的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损失程度之间的因果关系、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损害等因素,做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严重失职解除操作建议明确岗位职责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并告知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确定好具体的职责标准,才能据此确定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者工作职责范围,并以此初步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故意舞弊的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