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条款(平保发[2001]033号,2001年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
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亦可加投可选部分
投保人在投保可选部分时,须同时投保两项责任,不可只选择其中一项投保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基本部分1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二、可选部分1
器官移植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器官移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