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进一步明确科技处与院、系、所及附属医院等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称二级单位)和项目申请(负责)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执行及结题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和基金委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申请资格第二条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它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者
项目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
项目申请人正式受聘于复旦大学,或者为复旦大学在站博士后;2
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限项规定;3
无固定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人,若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则需有校内联系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该项目,同时该校内联系人所在二级单位需出具承诺函,保证提供该项目正常进行的必需条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量完成
所在单位为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校外人员应从其所在单位申请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三条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中接收期中,科技处只接收二级单位的统一报送不接收个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以基金委公布的项目接收截止日倒推10个自然日为我校二级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材料的截止日
科技处不接收逾期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二级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人填写和确认的《复旦大学___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式审查明细表》一份,《复旦大学___年___院/系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汇总表》(由二级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附件一、二),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