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案例案例1原告凤阳县粉丝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赵保全,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松,凤阳振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俊,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该厂供销科科长,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北4组115号
被告罗源县起步镇发金茹粉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起步镇蒋店村
法定代表人官发金,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福州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王庄新村二区20座203
原告安徽省凤阳县粉丝厂诉被告罗源县起步镇发金茹粉加工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庆松、詹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官发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生产的注册商标为“日月”牌的袋装粉丝,系知名商品,投放福州市场以来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月销售量平均达50吨
1995年8月,原告为防止他人仿冒包装,使用了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的精美包装,该包装设计已于1996年10月5日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95308198
自1995年11月以来,原告的粉丝销售量大幅下降,经原告在福州地区的业务总代理──福州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的调查了解,发现被告也正在福州市场上销售与原告产品几乎同样包装的白薯粉丝,且以极低的价格出售
至少到目前为止,原告在福州市场少销售粉丝150吨,按每吨利润250元计,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7500元
为减少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商品销售带来的消极影响,挽回原告产品在当地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原告在福州市东南电视台做广告,广告宣传费为13393元
被告未经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与原告产品同类的粉丝之包装袋的设计制作上的主要技术特征──造型、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上均相同或近似,已明显构成侵权,且给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