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二)[访问量]:93次[发布时间]:2010-10-18《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第八条
住宅类型(一)按房屋结构划分1
平房:(1)砖混房:住宅房屋建造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2)土房:住宅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住宅房屋
楼房:(1)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2)独院住宅楼: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二)按房屋用途划分1
主房:指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
附房:指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住宅房屋
认定范围(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认定1
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2
2002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住宅房屋;3
普查以后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
(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认定1
普查以后,未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2
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3
普查以后,在原住宅基础上新搭建或封闭的建筑及二次施工扩建的建筑
(三)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仍按住宅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三)[访问量]:175次[发布时间]:2010-10-27《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第十条
建筑面积的核定(一)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或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按普查时登记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现结构登记房屋类型
(三)测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