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出勤管理,提高学校工作效益,应制定规范的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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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篇1根据《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琼办发【1995】33号)、《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种类①事假②病假③婚假④产假⑤探亲假⑥丧假⑦其他二、请假期限1、丧假为10天,婚假、探亲假一般为7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天
2、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3、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①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7天;②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25天;③怀孕3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42天
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4、病假每次最长限批一个月(30天)
三、批假权限1、请假7天(含7天)以下,由学校校长批准(小学由中心学校校长批准,下同)
2、请假7天以上,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四、请假条件1、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请婚假,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
2、请产假须提供《海南省居民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增加3个月产假者,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请病假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门诊治疗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病历手册和医院配药缴费发票
(2)住院治疗提供:住院疾病证明、病历卡和住院缴费发票
4、45岁(含45岁)以下的女教职工请假,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