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情况调研报告为充分总结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4年来的成果经验,剖析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力求在党的十八大后进一步完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作,我们于去年11月下旬至今年3月,先后赴贵州、云南、上海、山西、辽宁、大连、湖南、浙江、宁波9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实地调研,对西藏自治区要求其自行调研并上报文字材料。调研期间,我们向高级法院了解了辖区法院经费保障总体情况,选取了经济发达、中等和较差三类地区的部分中、基层法院,实地了解法院经费保障的情况、特点和问题。我们共与7个高级法院、16个中级法院(含2个计划单列市中院)和25个基层法院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座谈和充分探讨,同时了解了7省市铁路法院和大连、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的经费保障情况,与部分省财政厅及地方党政领导、市县财政局的同志进行了沟通和交流。现将主要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2008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明确提出将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新体制,实现政法经费保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财政部制定了《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财行〔2009〕209号),正式确立了政法机关经费保障的新体制。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改革4年来,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费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为人民法院履行好审判职责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2012年与2007年相比,所调研十省市法院经费支出总额增长了71.47%。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增长了78.24%;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增长了43.36%;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增长了50.86%;业务装备经费支出增长了250.97%。经费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中央改革政策有力,措施到位。新体制科学划分了政法经费项目,根据不同地区各级政法机关的特点,确定各级政府的保障责任和范围,实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政策。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投入,在促进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特别是确保法院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上做出了突出贡献。2012年,10省市法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达23.55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206.6%。二是财政部门狠抓落实,全力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政法经费保障政策,按照规定的保障责任,全力承担起应有的保障责任和任务。省级财政部门认真按照规定的比例,加大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入,2012年,10省市法院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达11.52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526.09%。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按照中央确定的要求,努力保障人民法院公用经费增加。三是人民法院严格管理,力求效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协助配合财政部门,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政法经费保障新体制,加强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政策,全面部署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作,同时,加强法院系统内部业务指导、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在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的同时,确保经费安全有效地使用。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也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合理合规使用各类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情况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政法经费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精神,加大对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的投入,使法院的经费保障方式由原来单一的地方同级财政保障为主转变为复合的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共同保障,法院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实现了中央有支持、省里有配套、地方有安排的分类保障改革要求,有效地扭转了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由于经费紧缺致使审判工作难以开展、法院正常运转极为困难的局面,以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回应了改革的期待,为未来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