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7]1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主题词:供热价格通知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市供热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