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医保暂行方案第一条为保障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以及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三)既要保证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又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
第四条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管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工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费的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7%的比例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同时应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其缴费标准各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不计征税、费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费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六条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建立个人账户
经费的一部分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第1页共4页例计入个人账户,具体计入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的计入1%;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计入2%;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计入3%;退休人员计入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指劳人险〔1983〕3号文件所指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计入5%
(二)门诊医疗补助
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开支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