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unfaircompetition)直译为“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也贯穿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始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为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泛是指一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乃至一切违反善良风俗、诚实惯例、商业道德而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它包括我们通常说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其他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是指排除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以外的,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假冒、盗用、诋毁竞争对手、欺诈、强制、封锁等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我国法律与理论界上所称的不正当竞争仅指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定义从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属性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界定了不正当竞争,并确立了衡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重标准,即是否违法以及是否产生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这是指一般情况下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的行为。(2)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是违法、违反道德的行为,表现在:它首先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行为;其次是指违反我国其他法律规范的行为,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再次就是指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在认定和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可以作为立法不足之补充)。(3)行为的损害性——不正当竞争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原因只要有竞争,就必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我国现阶段大量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其特殊的原因:1、我国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特别是市场行为规则,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竞争机制尚不健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条件。2、许多生产者和广大经营者法制观念淡漠,生产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时,无意于接受法律的约束。3、市场竞争处于不完全阶段,生产优质产品的能力相对普遍较低,采取不正当手段投入市场竞争便成为某些企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出路,竞争的规则也不完整,这是不正当竞争得以产生的物质基础。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禁止的法律,即调整国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概况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共5章33个条款,主要规定了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4章。这部法律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而且有些方面还不够完善,为了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和使用,所以国家工商总局与许多地方政府分别作出解释补充性的规定或适用于当地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如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有效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1月《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6年11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等。《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此外我国的《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有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补充。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基本类型一、假冒行为(一)概念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标志或采用其它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