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unfaircompetition)直译为“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也贯穿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始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为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泛是指一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乃至一切违反善良风俗、诚实惯例、商业道德而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它包括我们通常说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其他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
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是指排除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以外的,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假冒、盗用、诋毁竞争对手、欺诈、强制、封锁等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我国法律与理论界上所称的不正当竞争仅指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该定义从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属性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界定了不正当竞争,并确立了衡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重标准,即是否违法以及是否产生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这是指一般情况下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的行为
(2)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是违法、违反道德的行为,表现在:它首先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行为;其次是指违反我国其他法律规范的行为,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再次就是指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在认定和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可以作为立法不足之补充)
(3)行为的损害性——不正当竞争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原因只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