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一、合资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此可见,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二、合资各方的出资问题(一)外资的出资比例我国合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但未规定上限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形式我国《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而在合资有限公司中,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第三者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09
10)A.15%B.25%C.30%D.50%判断: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方合营者的出资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0)关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1
合营各方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B
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C
公司成立时,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应缴纳到位D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必进行评估作价三、合营各方的股权转让问题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