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一、合资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由此可见,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二、合资各方的出资问题(一)外资的出资比例我国合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但未规定上限。(二)合营各方的出资形式我国《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而在合资有限公司中,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第三者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09.10)A.15%B.25%C.30%D.50%判断: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方合营者的出资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07.10)关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1.1)A.合营各方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B.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C.公司成立时,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应缴纳到位D.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必进行评估作价三、合营各方的股权转让问题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出资的条件优惠。可见,股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投资者一致同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他方优先购买?±三个要件,违反这些规定的,转让无效。下列关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合营各方股权转让规则的表述,错误的是()(10.10)A.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B.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C.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D.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部分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股东转让规则的表述,错误的是()(09.10)A.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B.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C.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D.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部分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签订的文件中,属于公司设立过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文件是()(08.1)A.意向书B.协议C.合同D.公司章程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股权时应遵循的原则是()(07.10)A.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B.只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C.只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即可D.无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只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即可简答:简述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06.1)四、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21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节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一、合资有限公司的物资购买当地成分要求:是指东道国政府为保持其对外收支平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或价值的东道国产品作为其自身的生产投入。但这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基于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取消了当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