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法》在银行业务中的理解与运用——某工商银行法律讲座主讲人:信言所主任律师周红民目录第一部分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二、保证人资格三、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和禁止主体(一)合格主体(二)禁止主体四、保证合同的内容五、保证范围六、保证期间七、保证责任与以贷还贷八、最高额保证(一)最高额保证的概念(二)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与清偿期2(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第二部分抵押一、抵押的概念二、抵押物(一)禁止抵押的财产(二)限制抵押的财产(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三、抵押登记与抵押权的效力四、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五、最高额抵押(一)概念(二)最高额抵押的决算(三)最高额抵押的变更(四)主债权的转让与最高额抵押的转让六、无效抵押与部分无效的抵押(一)因恶意抵押无效3(二)流质抵押无效(三)约定抵押期间的无效七、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第三部分质押一、动产质押(一)概念(二)动产质权的设立-出质公示(三)质权的行使(四)出质人的责任与质权人的责任二、权利质押(一)存单质押(二)票据质押(三)其他情形第四部分按揭法律问题一、房屋按揭的法律问题4(一)按揭含义(二)按揭法律关系二、银行在楼宇按揭中的几种主要风险(一)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二)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三)国家政策风险(四)不可抗力风险三、楼宇按揭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附:案例十四个第一部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5二、保证人资格:《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代为清偿的能力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合同之债,被履行的合同之债可以是行为,如运输、服务等
三、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和禁止主体保证的本质是人保,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