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四版)观点集成张明楷老师《刑法学》(第四版)观点集成、我深深地体会到,任何一位法律人士对一个观点所作的任何论证,充其量只能得到原本赞成该观点的法律人士的认可,对于反对该观点的法律人士而言,一切论证都是多余的;不管持此观点的法律人士如何论证,持彼观点的法律人士的全部声音只有一个常见的字一一不
、有些问题,如果没有人问我,我知道;如果要我回答,我不知道;有些问题,每思考一次,想法就改变一次,从而不能形成某种甚至带有适度自信的观点
、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科学
、刑法理论应当将重心置于刑法的解释,而不是批判刑法
换言之,刑法学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危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
、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
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等同效力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的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对于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即使行为方式、程序不当,也不得轻易解释为犯罪
、如果立法机关过多地就刑法条文进行立法解释,则有立法者介入司法活动之嫌
呼吁立法解释的人们,常常是因为担心自己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向立法机关提出解释要求,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使类推解释“合法化”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岀立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