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转型中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理论研究当前,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已经成为影响服务型政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有关问题的研究,真正将服务型政府建设纳入到行政法治轨道上。一、转型社会中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立论基础从大的背景来看,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进入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各种利益矛盾相互冲突,各种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由此引发社会矛盾上升,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必须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同时,为了保证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也必须把服务型政府纳入法治轨道,加强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建设。(一)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正政策的制订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及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须在法治框架内履行职能,实现服务宗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为实现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而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行政管理领域的进一步深化。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谈不上服务型政府法治化,不实现服务型政府法治化,依法治国也很难落实。(二)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第1页共16页程,在正确处理影响社会和谐的诸多矛盾中,妥善处理政府与人民群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官民”关系不协调,社会和谐稳定就无从谈起。应当说,当前出现的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很多与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足有密切关系。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一些长期的结构性矛盾和不平衡问题,如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问题;体制改革过程中因体制、机制不完善而产生了问题,如在国企改制中的资产处理、下岗职工补贴、征地拆迁补偿、复转军人安置、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等方面,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纠纷;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因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在社会治安方面,群众的安全感不足,在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社会保障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部分群众生活仍然比较困难等问题。政府作为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和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具有强制优势、组织优势、超强优势和效率优势,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迫切要求政府能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治理、更充足的公共产品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政府在履行提供社会服务、维护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和尊重公民权利等职能时,必须以法治作为基石和制度保障,依法办事,依法服务。(三)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公共服务事业总体看落后于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还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还不健全;与世界中等收入国家的公共服务水平相比,我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还较为薄弱,公共服务缺乏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由于过度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了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存在着管理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发生着重大变化,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这些问题和矛盾单纯依第2页共16页靠经济发展的成果无法解决,必须寻求发展指导思想上的突破。在这种客观形势下,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