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要点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概述1(概念:主要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
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
3(对自由心证的必要限制为了防止法官权力的绝对自由化,资产阶级统治者在立法上、理论上对法官运用证据裁判案件作出了一定限制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1
对于被告人的自白,不管是被告人自己主动供认的,还是刑讯逼供的,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典都认为是最完全的证据,是所有证据中的“证据之王”,而从不考虑被告人口供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关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律作了形式主义的规定,主要是:两个典型证人的证言可以认作是完全可靠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只能算半个完全的证据
3(法律对书证证明力的大小作了具体规定,如认为书证的副本没有原本的证明力大,公文书的证明力大于私人文书的证明力等
4(法律限制法官分析研究证据的证明力,也不要求其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只要求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识别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
是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证据的关联性:
是客观存在的
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知
证据的可采性:又称“容许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够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
排除规则的范围:不得采纳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的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防止“侵犯由宪法保障的公民合法权利”而获取证据行为的证据规则体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我国证据法中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定A
总体情况:法律未对证据能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