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地理课程的案例教学课程标准中的案例教学要求地理课程和地理教学的研究文章中
在地理教学大纲中规定使用案例教学,可以从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地理教学大纲》修订本算起
该大纲规定,在高三年级开设地理区域研究的选修课,其中包括“中国国土的整治和开发”的内容
大纲要求结合东北、黄淮海平原、南方红壤丘陵低产区、黄土高原区、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柴达木盆地、长江三峡、西南地区八个典型地区的具体事例来学习我国的国土整治和开发问题
地理教学大纲》进行再一次修订时,正值基础教育新一轮课程改革开始,一些新的教育理念被吸收到修订的大纲中
“中国国土的整治和开发”仍作为选修课,但改为“中国国土整治和区域发展的案例研究”,这是第一次在教学大纲中使用“案例”一词
该大纲与1996年版大纲的另一个不同,是把案例所在的区域名称从“教学内容要点”中删去,只在“知识要求”中规定了必学的案例,并在该区域名称后面加上了“等”字
教师使用其他案例进行教学,使教学更加开放
地理课程标准(实验)》
在区域发展部分的教学要求中,继续提出案例教学的要求:在“区域可持续发展”部分,选择符合“标准”主题的区域,采用案例分析方式编写教科书和开展教学,并规定本部分至少选择3个中国案例,1个外国案例
课程标准对案例教学的体现与现行教学大纲有两点明显的不同:一是由于区域发展内容的教学由选修变成必修,实际上使案例教学成为高中地理学习的基本方式之一
二是课程标准不再规定必学的区域案例
虽然在大多数实验教材中,很可能仍选择现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那些案例,但课程标准的开放对促进高中地理课程的进一步开放和适应各地区具体地理情况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更加明确地体现了案例教学“通过案例学习原理而非仅学习具体区域”的实质
教案、教学体会、教学实录等,都可能被称为“案例”
为了区别教师经常使用的各种例子,本文将“案例”界定为用于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