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1稿)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五条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二节分工及授权第四条本公司的筹资活动集中在公司总部进行
2,000万元以上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500--2,000万元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总裁班子集体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借款计划由本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总裁班子成员审批;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准
债券或股票的回购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授权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总部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六条财务部、证券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第九条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要对筹资的效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并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条借款方案(包括贷款额、贷款方式、结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财务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有权机构或人员批准后,由财务部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