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Il裘应防止传销进校园宣讲稿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正式实施,为我们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市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禁止传销和直销监督纳入法制轨道。长期以来,社会公众一直对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当前国家又为什么要开放直销,严厉打击传销还存在模糊认识。下面我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对有关内容作些基本介绍,希望同志们对传销和直销有关问题的理解有所帮助。一、传销的起源和在我国的发展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二战时期的美国,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以口碑宣传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之后传入欧洲、日本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于它以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而著称,因而很快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传播开来,但由于它同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在它逐步发展的同时,也很快衍生出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如“金字塔诈骗”、“老鼠会”、“滚雪球”等,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世界各国政府都是从严打击的,纷纷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各种利用直销名义进行的商业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划”法案、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新加坡《禁止金字塔销售法案》、香港《多层次推销禁止条例》、新西兰、澳大利亚《公平交易法》传销自1990年进入中国大陆,到现在,就其发展在我国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自由发展阶段:(90年代初到1995年),1990年11月,雅芳(中国)公司作为最早进入中国从事传销经营的外资企业在广州成立,因此,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始在中国大陆出现。在这一时期,由于国家尚未对传销作出任何界定,所以工商部门没有将其纳入需要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截止1995年12月底,全国共有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达163家,参加的人员有40—50万人。二是限制发展阶段:1995年至1998年4月,由于传销的自由发展,这个时期由于人员众多,一时鱼龙混杂,可以说泥沙俱下,传销人员几乎到了疯狂地步,同时伴随着大量的、各种违法违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大量出现,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全国工商部门对传销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清理,先后取缔了传销企业114家。在此基础上,1996年6月,国家工商局批准了41家传销公司,这时传销正式纳入行政执法范畴。1997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规定传销企业需要经过法定秩序批准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所以,传销进入了规范和限制发展阶段。三是全面禁止阶段:1998年4月8日至现在从1997年底到1998年4月,这短短的一段时间,传销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已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传销由于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上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相关管理法规也不够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够成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希望“一夜暴富”的心态,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实行封闭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从事封建迷信、帮会、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有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打着“特许加盟经营”,“网络倍增”“连锁经营”等旗号从事金字塔欺诈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国办[98]10号)。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取缔。自国家禁止传销经营活动以来,特别是《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工商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与公安、教育、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坚持做到露头就打,始终对传销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经过近10年的不懈努力,全省范围内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广大人民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