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豫教基〔2011〕162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局:现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1—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一、总则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新建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基本标准
现有学校办学条件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达到标准
二、设置与规划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设置学校,满足学校未来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使其具有适宜的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0
5万人以上设置一所完全小学,每2-3万人设置一所初中,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和一年级适龄儿童不—2—足30人的地区必要时可设置教学点,乡(镇)中心小学应逐步建成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并满足学生寄宿的需求
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区域人口密度合理设置服务半径,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并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因素
3、原则上,农村完全小学每年级为1-4班,城镇完全小学每年级为2-6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