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主要负责人监督思考党内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监督搞好了,对其他方面的监督,以至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生活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旨在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这就抓住了党内监督的“牛鼻子”。近年来,随着党内监督机制的不断健全,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并已取得重大的突破和可喜的成效。然而,就总体而言,当前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还有不少薄弱环节,还存在许多值得探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没有到位”:一、监督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的认识没有到位我们党一贯重视党内监督。早在建党之初,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并逐步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如,1927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决定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改革开放以来,诸如“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之类的口号,更是没有少提,有些地方、有些部门甚至喊得很响。然而,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党内监督是对事业、对同志负责的表现,是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但是,被监督总是“不舒服”、“不自在”的,有时甚至有点“受制于人”的感觉。因此,相当一些领导干部,主观上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愿望,说白些,自觉接受监督的认识远没有到位。结果是,表面看对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理解深刻,认识清楚,谈起来更是振振有词、条条是道。事实上,一旦动起真格,当监督“降临”到自己头上时,其表现往往判若两人,大多变成“现代叶公”——对监督者轻则耿耿于怀,重则打击报复。于是乎,谁要是不识趣,真的敢对“主要负责人”实施监督,抑或提出尖锐批评,当面可能对你“说欢迎”,背后必定第1页共6页给你“穿小鞋”。如,XX省XX县区委书记钱学明,曾公开把批评当成“找岔子”。言下之意是,谁敢找我的“岔子”,我就要打谁的“板子”。而亳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兴民,更是把批评视同“杂音”,意欲加以“清除”。二、监督主体严格实施监督的力度没有到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据有关资料介绍,从中央到地方,我们已拥有一支30多万人的纪检监察队伍,拥有数万个纪检监察机构,专门从事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量事实证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中,发挥了不可替代、有目共睹的“主力军”的作用。如,“黑脸”书记姜瑞峰,在十余年的反腐生涯中,十余次立大功、一等功,先后被中央纪委命名为“全国模范纪检干部”,中宣部、人事部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XX省委命名为“反腐败勇士”等,而老百姓则尊称他为“当代包公”。但是,也要看到,迄今为止,还有一些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的力度,尤其是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力度,并没有真正到位。有媒体披露,我国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80%以上的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来源于群众的举报。这个比率一方面表明广大群众的觉醒,他们当中不少人勇于挺身而出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则暴露出职能部门监督力度的不到位。以原XX省委书记刘方仁、原XX省委书记程维高为例,他们问题的败露,都不是在他们权势最显赫的时候。换句话说,对他们的查处,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其实,在他们还在省委书记任上时,老百姓对他们的问题就有所传闻,甚至编成了顺口溜。但由于他们权高位重,既奈何不得,也不敢奈何。另据**年第25期《了望》新闻周刊披露,XX省近年来先后有18个县(市、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被查处。在其任期内,绝大多数下属对他们的不轨行为都有所觉察,但却选择了保持沉默。如,XX县区委书记陈兆丰在4年任期内,仅卖官受贿就达900多万元。“陈千万”的绰号早已街巷尽知,但却多年无人举报,就第2页共6页连县纪委在早已掌握其卖官受贿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仍在“不正常地沉默着”。从理论上讲,在贪官面前,党员干部也好,纪检部门也罢,都应当义无返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