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案件查处的思考是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公司注册资本案件查处的思考经检大队孙超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有着严格的规定,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针对公司制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三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三种违法行为又简称为公司注册资本案的“二虚一抽”案件。“二虚一抽”案件涉及到财会、银行等相关业务知识,笔者结合近期查处一起抽逃出资案件,分析“二虚一抽”案件的异同,谈点个人对“二虚一抽”案件查处粗浅体会。案情简介近日,本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经初步查证,20XX年6月23日,该公司股东xx为获得市政施工一级资质,向中介机构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个人投资款的名义缴款至其公司基本账户中。20XX年6月24日,该公司经会计事务所验资获得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同日,凭借《验资报告》等变更资料,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该公司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xx分别于20XX年6月24日(700万元)、7月14日(300万元)以个人借款名义将1000万投资款从公司账户中借出,归还给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账目上以“其他应收款xx”的名义记账。xx在归还借款后,陆续向公司账户补缴投资款800万元人民币,截止案发,尚有200万元人民币未能补缴。案件定性的争议在调查处理期间,执法人员对上述案情进行剖析,围绕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构成“二虚一抽”中的何种违法行为展开讨论,第1页共6页分别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该公司系家族性质企业,股东xx增资1000万元的事实是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其他股东作为xx的近亲属应当知晓股东xx缴纳的1000万元投资款实际是向中介机构借款,并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归还中介机构的资金,且该公司增资目的为获得足够的注册资本便于获得市政施工一级资质,属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定性为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公司系家族性质企业,但是股东xx的具体出资行为并非为股东合谋,股东xx向他人借款出资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该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股东隐瞒了事实,应当定性为股东xx虚假出资;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中股东xx以个人借款作为投资款应当系合法,在法律地位上,股东xx和该市政公司分别为自然人和法人,股东xx的个人投资款系借款应为其自然人所承担的债务,并非法人的债务,正常情况下股东xx应当以个人资产偿还对中介机构的债务,但股东xx却以个人借款的形式从公司基本账户中抽回投资款用于归还中介机构的债务,将自然人的债务转化为法人的债务,导致了公司账户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项目,对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股东造成不良影响,股东xx抽出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后,该案应属股东xx抽逃出资。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意见。为能准确对该案进行定性,笔者将从“二虚一抽”这三种违法行为的概念、构成条件等方面来比较分析:一、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1、行为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2、行为欺诈的对象,从其概念中可以知道,该行为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第2页共6页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3、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