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公共场所安全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关山草原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省政发[20XX]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强化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责任落实和依法监管,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二)工作目标。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体系,以降低事故总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力度,实现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状况持续好转。二、公共经营场所范围(三)本意见涉及的公共经营场所是指。从事具有盈利目的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农家乐、渔乐园等室内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室内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等室内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等室内营业场所。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隐患源头防控(四)全面落实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或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第1页共5页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与经营者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公共经营场所属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属多家拥有产权或者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的安全管理;经营使用者对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或委托统一管理的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对安全经营责任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教育培训记录应留存2年以上。(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1、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禁止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内。2、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一般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设置在建筑物其它楼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已经核准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第2页共5页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3、公共经营场所严禁有下列行为。(1)在营业、活动时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2)在营业、活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3)超过额定人数;(4)观众厅内设置在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和纵向走道之间的单排座位个数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疏散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