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有效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北省实施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的防护装置性能的检测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从事下列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一)从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二)从事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的;(三)从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技术性检测的
第六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防雷机构;(二)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至少有五人以上,其中具有防雷相关专业(气象、电力、电子、计算机、建筑等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得少于检测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50%;(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四)已制定《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六)具有完整的防雷装置检测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三)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证书》、《法人组织代码证》;(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