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等教育函授站审核备案制度一、责任单位长沙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二、责任人高教处实行处长责任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函授站审核备案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及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审核备案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87】教高三字002号);(三)《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四)《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号)(五)《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六)《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湘教发【2003】1号);(七)《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102号)。四、审核权限普通高等学校(省内外本专科院校、省内高职学院、省内成人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审核备案实行省、市两级审核备案管理。职责分工依照湘教发【2003】1号、【2005】102号文件执行。五、审核备案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高等学历函授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适合举办函授教育的专业。原则上函授站应设立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2、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3、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1)函授站必须成立站务管理委员会。站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学校代表、设站单位负责人、函授站站长及教师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设站单位负责人担任。(2)函授站必须配备站长1人、副站长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站长、副站长及管理人员由设站单位、主办学校协商提名,报市州教育局批准。(3)函授站按照所设专业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科类齐全、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辅导教师。(4)函授站必须建立教务、财务、后勤等管理职能部门,健全制度,专人负责管理。4、有固定的教学场地及符合函授教学要求的办学条件。5、能提供稳定的函授站办学经费,保证函授教学正常进行。6、符合布局要求省内普通高校在每个县市区可设一个函授站,且主要应设置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省外高校在湘设置函授站原则上一校一站,且只限本科层次;省内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校在湘设站原则上每个市州一校一站;主办学校二级学院(机构)不得对外设站办学。鼓励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为多所高校建立函授站,但每个设站单位所设函授站原则上不超过4个。每个函授站只允许在一处地点办学,不允许在另一个城市或另一个地点另行设立教学点。六、申报材料(一)《湖南省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函授站备案登记表》(申报省内高校函授站)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表》(申报省外高校、省内成人院校、高职院校函授站)。要求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的建站协议书(主办院校二级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具体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设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方案;经常性办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等。(三)设站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办学条件、生源、拟设专业及规模,专职教师及管理人员情况等。(四)函授站教学、管理的具体方案。(五)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资料。(六)设站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站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七、办理程序1、设站单位和主办高校向市教育局提出设站申请,报送相关申报材料;2、市教育局承办人就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报送单位进行补正,承办人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3、市教育局受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