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等教育函授站审核备案制度一、责任单位长沙市教育局高等教育处二、责任人高教处实行处长责任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函授站审核备案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及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角、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核备案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87】教高三字002号);(三)《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四)《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号)(五)《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六)《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湘教发【2003】1号);(七)《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教发【2005】102号)
四、审核权限普通高等学校(省内外本专科院校、省内高职学院、省内成人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审核备案实行省、市两级审核备案管理
职责分工依照湘教发【2003】1号、【2005】102号文件执行
五、审核备案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主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高等学历函授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适合举办函授教育的专业
原则上函授站应设立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
2、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3、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1)函授站必须成立站务管理委员会
站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学校代表、设站单位负责人、函授站站长及教师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设站单位负责人担任
(2)函授站必须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