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事法和民法一起构成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
我国的商事立法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道路,进入了建立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的新时期
此后我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立法蓬勃开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并修正了许多商法
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乏一个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1
我国的商事立法分散、混乱立法层次不高我国的商法呈现分散和混乱的局面,如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就散布在各种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登记程序法》、《合伙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乡村集体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
而且这些规定由于政出多门,存在疏漏、重叠、交叉和冲突的现象,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
而且在立法层次上也很低大多是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存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些授权立法是一种非常态的状况,掺杂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
而且出现了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令人无所适从
无法起到调整和保护公民、法人基本权益的应有作用
商法缺少一个起统率作用的“龙头”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客观、务实、灵活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已经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完善的商事单行法,各商事部门法的立法任务也已经基本完成
但如同一个人有四肢而无大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