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一:学习时间:2017年2月3日学习地点:支行二楼会议室参加人员:支行全体学习内容:银行在办理挂失业务中的注意义务银行在办理挂失业务中的注意义务——张文平诉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乌牛支行借记卡案【基本案情】张文平系乌牛农合行借记卡的储户
2012年4月17日8时15分左右,张文平在永嘉县乌牛车站等车期间,被他人骗去了该借记卡和密码
原告意识到自己被骗后,与其妻于8时33分许赶到乌牛农合行的营业场所,向大堂保安陈述银行卡被骗以及要求办理挂失手续
张文平于8时42分许将身份证原件和申请挂失的材料递给柜台人员,但未告知借记卡和密码同时被骗的情况
在原告等待期间,原告妻子询问大堂保安是否可以报警,保安提示可以报警
8时46分10秒许,原告妻子叫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当即离开被告的营业场所
原告离开时并未与柜台人员打招呼,其妻子接替了原告的位置,柜台人员遂不予办理挂失手续
当日8时52分至9时21分期间,原告的借记卡被人取走现金20000元及消费24000元
张文平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办事拖拉,导致挂失手续迟迟未能办妥,期间没有提示原告可先电话挂失
乌牛农合行认为,张文平未告知柜台人员银行卡和密码被诈骗,仅递交了书面挂失申请书,柜台人员遂按正常2挂失程序帮其办理挂失业务,而张文平的损失系其被诈骗而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他人所造成
【案件焦点】银行未能及时为储户办理挂失手续,是否应赔偿储户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文平与乌牛农合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张文平将借记卡交给他人,并向其吐露借记卡密码,最终导致借记卡里的款项被他人取走,张文平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文平意识到自己的借记卡及密码被骗后,及时携带身份证到乌牛农合行的营业场所申请挂失,但乌牛农合行没有立即为张文平办理挂失手续,以致其借记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取现和消费,乌牛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