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1基本概念教育法是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法条全文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