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分类名称土地公布机关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2010-08-23施行日期2010-08-23失效日期--(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原则和依据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合理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
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处理机关的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为依据,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林业、水产、水利、水电、农垦、地矿、铁路、交通、军队等方面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理原则和依据第七条确定土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依据;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和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为依据
无上述资料的,可以参照林业“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