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产品责任法2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和产品责任1
产品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
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产品是一切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物品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产品责任含义: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负责赔偿的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①设计上的缺陷②产品制造缺陷③指示上的缺陷4二、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发生的赔偿关系
(2)产品责任法不仅调整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而且调整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
(3)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体现了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5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1842年英国温特伯顿诉赖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
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美国和英国都相继在司法实践中一侵权法中的疏忽责任原则来确定产品责任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