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基本知识二○一五年三月招投标的起源、概念◆招投标的起源:18世纪英国为解决公共采购效果;19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建筑领域推广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基本概念: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人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招投标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是指招标项目的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透明;2)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3)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正交易,且招标人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基本特征:(1)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他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质量、报价等优势,战胜其他的投标者。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招标投标的根本特性。(2)程序性: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严密规范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人从确定招标采购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直至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全过程每一环节的时间、顺序都有严格、规范的限定,不能随意改变。任何违反法律程序的招标投标行为,都可能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条件、内容、范围、形式、标准以及参与主体的资格、行为和责任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4)一次性: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且密封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讨价还价,这也是与询价采购、谈判采购以及拍卖竞价的主要区别。(5)技术经济性:招标采购或出售标的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性,包括标的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建造、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技术及管理要求等;招标投标的经济性则体现在中标价格是招标人预期投资目标和投标人竞争期望值的综合平衡。提纲·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一招投标的一些基本规定二一、招投标的法律体系◆构成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几个层次:招标投标法律规范是国家及政府部门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第二层次法规●第三层次规章●第四个层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03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1998年3月施行,(主席令46号)2011年7月修正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5号)1999年10月施行◆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如:●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3月施行●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第39号)2014年10月施行◆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如:●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局12号令)《工程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