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XX中学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学校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学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款存放纳入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和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本操作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学校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学校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的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三)中央、省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一)涉密、资金量较小或者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二)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资金量大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目前没有以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