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教育的社会选择性正如阿罗所指出的那样,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4]进行公民道德教育,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重要路径。[5]梁启超在《论公德》中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在他看来,公德是国家与社会得以实现其凝聚力的根本。有学者认为,对于公民教育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与公民权利相匹配的“公共”德行的教育,因为它的目的是培养一个多元社会稳定的向心力。[6]即便在美国这样崇尚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国度,也并没有放松过对公民公德及其选择的教育,例如在《美国民主教育之目的》中,美国的教育目标分为“自我实现、人际关系、公民责任与经济效率”四大板块,对公民责任的要求,在该报告中很明确地提出了社会正义、社会知识、社会活动、维护公共资源等12项指标,这正显现了其公民道德的社会性。二、公民道德教育社会选择的价值向度正是为了获得一种善,我们践行德性,并靠选择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而能这样做。[7]马尔库塞指出,“显然,在幸福意识的领域里,内疚感没有任何地盘,算计消除了道德心。当整体危若累卵时,唯一的犯罪就是反对整体或不维护整体的罪。犯罪感、过失感和内疚感成了一种私事。”[8]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选择的目标是幸福。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选择的角度看,幸福就是“始终引起自身而从不因他物而值得欲求的”,“幸福是完善的和自足的,是所有活动的目的”,“最优良的善德就是幸福,幸福就是善德的实现,也就是善德的极致”。[9]最完“善”的事物因其是其他善事物所不可相比的事物,所以是道德追求的价值之源。在道德追寻的幸福之外,即是道德追求的“自由”所在,而自由意志正是道德选择的首要条件,“自由意志的实用主义的意义,就是意味着世界有新事物,在其最深刻的本质方面和表面现象上,人们有权希望将来不会完全一样地重复过去或模仿过去。”[10]我们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所做出的道德选择与人的本质属性———社会性密切相关。故此我们认为,自由选择并不是对个体责任及社会责任第1页共6页的否认,相反,自由选择是与人的社会性———责任与理性———密不可分的,因为“只有节制的自由才是伦理上可接受的”。[11]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公民的独立人格、民主意识、人道情怀、人权理念、公共理性、公共责任。由此看来,公民身份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12]一个社会共同体合理存在的价值标准,就在于能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同时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是作为社会共同体及政治联合体的存在,我们需要遵从于道德的社会性价值进行道德的社会性选择。极端个人主义道德观的盛行,必将产生本杰明X8226;巴伯所称之的“稀薄的自由与民主”(thinfreeanddemocracy)———“既没有形成参与的愉悦感,也没有形成公民联合体的伙伴关系;既没有形成持续政治活动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也没有扩大分享公共产品的相互关系,即相互协商、决定和工作的关系。“[13]这说明道德因其人类价值内在化、公理化的社会普遍性,必然要求其具有群体适应性或曰社会选择性。“从极端的角度来说,一个由自私的个体组成的社会就不构成社会,而且正确地说,也根本不存在公民———它无非是由一些竞争的单元所组成的聚合。[14]公民道德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种能动的、非顺从、非保守的精神状态的人”,[15]所以“公民道德教育只能采取促进自由、自主选择的策略”;[16]但是诚如阿伦特所言,“没有分享公共幸福,就没有人会是幸福的;没有体验公共自由,就没有人可以称做是自由的;没有分享公共权力,就没有人会是快乐和自由的。”[17]三、公民道德自我同一性在社会道德认同中的分化与选择“自我”是个体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伴随其意识的产生、发展而逐步产生与发展的,“自我”在其意识的高级发展阶段而分化出“人格结构的自我”,对自身的认知逐渐达到主我与客我的对立统一。在“自我”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个体将道德规范逐渐内化,成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体道德也就随之产生和发展。[18]但是正如艾里克森所认为的那样,自我同一性作为一种动力结构,并不存在稳固的结构定型,在生命周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