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雇员工常犯的10个错误(欢迎对号入座)2016-08-14段海宇劳动法堡劳动法堡做HR,不可避免要去充当“刽子手”
这是一个企业面对市场的正常行为,只有实现员工正常有序的优胜劣汰,企业才能有活力
但是在工作中,发现,我们的很多HR在实操层面仍会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这里就将HR常犯的10个错误给各位看官汇总一下,期待对看官您有些帮助(注:这里的解雇取广义,不仅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也包括终止劳动合同)
错误一:试用期随意解雇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走人
但是,这是错误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里的关键词是“被证明”,因此,用人单位想解除试用期员工,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存在本条其他过错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二:企业可以末位淘汰制解雇业绩垫底的员工末位淘汰制是一种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危机意识
但是可惜的是,在我国,用人单位是不能使用“末位淘汰制”与劳动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
原因有二:第一、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胜任工作
第二、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只有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就是“N+1”这里的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
很多HR及劳动者一说到经济补偿就想当然的认为“N+1”
实际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