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义以为上作者:李翔海《光明日报》(2015年11月23日16版)重“德”是中华文化深厚绵长的传统
由此,中华民族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形成了高度注重克己修身的自觉
这在集中讨论道德与利益关系的儒家义利之辨中得到鲜明体现
义利之辨是儒学的核心论题之一,也是近代以来受误解最多的问题之一
时至今日,不仅对其完整内涵的阐释不充分,而且将其基本精神归结为义利对立、认为儒家义利之辨提倡“以义取利”等误解也时有出现
本文拟对其基本内涵与意义做出阐释,并对一些典型的误解做出辨析
儒家义利之辨包含了四方面的基本内容
第一,明确反对见利忘义
成就人之所以为人的理想人格,是儒学关注的中心,克己修身而成就德性,成为其精神追求
为此,孔子一改此前以社会地位区分君子与小人的主张,将是否具有德性作为根本标准,做出了为义利之辨奠定基本精神方向的论断:“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做有德君子而不做只知追求一己私利的小人,正是儒家对人的基本要求
为此,儒家一方面明确提倡“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另一方面也明确反对见利忘义、“放于利而行”
第二,肯定合理之利的正当性
由于儒家从成人、重德的基本要求出发,充分突显了义的首要性,而且从孔子起就开创了“罕言利”的记录,加之孟子有“何必曰利”的说法,董仲舒留下了“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记载,宋明理学家也严辨“义利”,这就易于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儒家只重义而排斥利
这一认识并不符合实际
在提倡“见得思义”而反对见利忘义的基础上,儒家肯定了合理之利的正当性
对此,孔孟等均有明确论述
孔子曾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孔子明确承认,富贵为一般人所喜好,贫1贱为一般人所厌恶
这就认可了合理之利的正当性
当然,无论得到富贵还是去除贫贱,都应当为之以道,而不能肆意妄为
这段话可与孔子另一段话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