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之解析作者:何玉鸣来源:国元信托2011-6-28点击数:114【字:大小】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银监会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按《物权法》第5条规定,担保物权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应收账款可作为质押物(担保物权),直到《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颁布才正式获得法律认可
我国《物权法》第223、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作为质押物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被确定为法定登记机构,这一动产担保制度的重大突破为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提供了法律基础
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构建的信托法律关系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和核心
为便于信托财产的管理以及业务的安全运行,受托机构还须与相应机构(如贷款服务机构)建立委托法律关系以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这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安全运行和实现受益人利益的保障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两个重要的法律行为需实施,一是信托合同签署后,按《信托法》规定,发起机构应将该信托财产的相关权利真实出售并转移到受托机构;二是,按《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发起机构)应负责向债务人履行债权已转让的通知义务,否则,债权转让不发生效力,其法律后果是信托不生效
根据《信托法》第15、16条的规定,生效的信托行为将产生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的债权人无权再对信托的信贷财产行使追索权,这一风险隔离制度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安全运行的法律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设立,应防止出现违反《信托法》第11、12条规定的情形,否则,也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信托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剖析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流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