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对比及解读2012-03-19 来源:百度文库浏览次数: 1565 一、新旧法条对比条目旧法条新法条修订部分解读及可考性预测1
第 17 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 17 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7 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可考性:★★★★★2
第 38 条第 1 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 38 条第 2 款:“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 38 条第 2 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 3 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 4 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增加一款作为第 2 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 4 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修改:“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原第 2 款修改后作为第 3 款)可考性:★★★★★3
第 49 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