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1、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2、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3、法院: ◆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除立案范围外完全相同;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公安、海关双重领导)二、诉讼参与人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当事人: 是指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1)被害人(公诉案件) :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
(2)自诉人: 是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公民被成为“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 在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被成为“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成年,则不存在法定代理人
)A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10-18)和无行为能力(10 以下)的人C、产生的依据:法定;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无需被告同意,被告不同意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上诉);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2)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的、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A 、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